保安公司的规则是怎样的
迟到5分钟罚款5元、考勤不实罚款50元、违反执勤制度罚款100元……目前,很多保安公司服务企业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保安队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这样的做法在企业单位普遍存在,不管是企业领导还是员工都觉得没什么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惠州保安公司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既然不能罚款,那么,惠州保安公司对保安队员的过错行为是否有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呢,惠州保安公司介绍下面两个方法:
1、建立考评机制:按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的顺序处理,通过严格的考评机制,规范保安队员的行为。
2、将罚款改成考核奖:在规章制度的表述上只需将“保安队员发生串岗、迟到早退行为时罚款10元”的规定改成“保安队员在发生xxx时绩效考核扣减5个分值”,而每个分值相对应的绩效奖金为2元。罚款相对应的任一不当行为都设置为绩效考核的降分情形,降低其浮动奖金,就可以实现跟罚款一样的效果。